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枝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康枝清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6日因高燒及身上多處傷口感染引發敗血症,至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意識不清,經治療後,意識仍未完全清楚,言語溝通有困難,於100年8月19日轉至臨海醫院繼續治療,迄今意識仍呈半昏迷狀態,且臥床、四肢癱瘓、全身多處褥瘡,現仍在臨海醫院住院治療中等情,分別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100年9月21日高醫港秘字第1000001352號函及所附病況說明、臨海醫院100年10月
6日臨字第100100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