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具保人即被告章 唐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唐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章唐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