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文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九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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