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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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債權人 游輝弘 債務人 余翔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翔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本件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其債務人為郁今香朶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若有誤載,其儘速具狀更正)
二、提出支票之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余翔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