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思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陸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被告賴思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1.623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3包,經送鑑定結果,原共淨重1.6331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6230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
101年2月2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另被告賴思東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由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2年4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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