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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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欣玲被告李照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欣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照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謝欣玲於民國101年7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7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2份、102年5月1日新北檢玉戊
102執字第3374號通知1件、檢察官拘票3份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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