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100年度毒偵字第5779號被告謝嘉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期滿。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78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嘉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
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等規定,於100年10月25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77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516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2年5月10日期滿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淡黃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38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3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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