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及理由欄內賭資,應由「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更正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及理由欄內,將扣案賭資「新台幣貳仟伍佰元」,誤繕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此部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