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聲請人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Ⅱ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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