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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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保險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鐘淑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7月24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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