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告乙○○
CIA科學園甲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被告己○○
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被告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丙○○丁○○等人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等人之被選定人)法定代理人子○○○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等人之被選定人)法定代理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被告癸○○被告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應於庭期日前提出部分原告撤回後正確之訴之聲明(包含訴訟之聲明第一項中如何特定1,269.59平方公尺之方式,及有無追加丑○○為被告等)到庭,並逕寄一份予對造準備。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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