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
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陳國瑞 律師
住嘉義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