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9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