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就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確定。其竟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自九十年九月十四日首次報到後,自九十一年一月起,未再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期間迭經通知、告誡、訪視仍不遵循,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該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號執行卷宗,認受刑人其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第四款之保護管束期間之應遵守事項,且屬情節重大,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