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丁○○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