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梁國寶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國寶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收養吳小燕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梁國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吳小燕(女、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 吳澤信 已歿)之生母 吳謝建蘭 於本院101年7月4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5月22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