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弘毅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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