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17號
原 告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被 告 香港商盛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語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堯 律師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參仟貳佰元,應
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