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17號
原   告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被   告 香港商盛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語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堯 律師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參仟貳佰元,應
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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