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0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許佩貞
被   告  鍾恒生   原住宜蘭縣○○鎮○○○路○○巷○○號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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