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36號
原   告  祁義輝
被   告  謝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原告尚未陳報是否已申領車體險理賠,爰
裁定再開辯論。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八分於本院
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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