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維居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8
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