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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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152號
原 告 乙○○
巷7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具狀擴張其聲明。原告在擴
張聲命後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9,353元,
扣除起訴時請求之金額484,360元後,在2,224,993元之範圍,應
繳裁判費20,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