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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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8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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