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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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根旺扶助律師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柳至鵬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14號、第8653號、第9016號、第943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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