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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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唯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唯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唯鑫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唯鑫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復因於緩刑宣告期間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2日以107年度撤緩字第33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10月、1年8月共2罪、1年6月,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781號裁定駁回確定;㈢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5月29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7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連懿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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