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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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宏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宏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宏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莊宏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41號駁回上訴確定,嗣後緩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53號裁定宣告撤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563號駁回抗告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49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0月29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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