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聲請狀繕本3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