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486號具保人即被告 薛忠維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忠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薛忠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予以通緝,嗣於民國101年1月13日緝獲到案,經本院於同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千元,並將被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段○○○號,嗣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查,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書慧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