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向富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富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向富杰前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原宣│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4月│││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97年8月27日│97年8月29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923號│第22271號│第2227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385│98年度訴字第155號│98年度訴字第15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備註│⒈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1月。│││⒉附表編號1所示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經本│││院於100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2月2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8月29日│97年9月2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271號│第22271號│第700號、第1697號│││││、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25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5號│98年度訴字第155號│98年度審訴字第7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98年12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99年1月11日│├───┴────┼─────────┴─────────┴─────────┤│備註│⒈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1月。│││⒉附表編號1所示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經本│││院於100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2月21日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6日│97年9月26日上午8│97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時許│├────────┼─────────┼─────────┼─────────┤│偵查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00號第1697號、│第700號第1697號、│第700號第1697號、│││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11255號│第11255號│第11255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53│98年度審訴字第753│98年度審訴字第75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備註│⒈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1月。│││⒉附表編號1所示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經本│││院於100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2月21日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贓物│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初某日│97年3月27日│97年2月2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緝│桃園地檢98年度偵緝│桃園地檢9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894號│字第894號│字第108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37號│99年度審易字第37號│99年度訴字第7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6日│99年2月26日│99年12月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100年1月7日│├───┴────┼─────────┴─────────┴─────────┤│備註│⒈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1月。│││⒉附表編號1所示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經本│││院於100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2月21日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7日為警查│││││獲前某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930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6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23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30日│││├───┴────┼─────────┴─────────┴─────────┤│備註│⒈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1月。│││⒉附表編號1所示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經本│││院於100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2月21日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