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青山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件毀棄損害案件,是否另有共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謝琬萍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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