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七四八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參點肆伍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陸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袋重壹零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依鈞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九四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含袋重四.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含袋重一○.一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