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5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再按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不詳時間交付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資訊,致 連宏勝 陷於錯誤而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匯款至被告前揭帳戶內,而被告所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三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一九二號案件審理在案等情,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及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經核被告被訴前後兩案,其犯罪被害人固不相同,惟被告幫助之行為單一,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