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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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庚○○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6人間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庚○○以其與相對人乙○○○等6人間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各1份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4、95年度之財產總歸戶資料,查悉聲請人除95年度薪資所得120,000元外無其他財產資料,此有本院94、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核准後於97年1月24日通知黃金龍律師承接本案,此亦有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