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琦敦選任辯護人侯勝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98號、5803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8602號),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琦敦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述王琦敦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之自白及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犯罪事實㈠部分編號5之證據名稱第十至十五行及犯罪事實㈡部分編號7之證據名稱第十至十五行,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0207』號起訴書」。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犯罪事實㈡部分編號4之證據名稱第一至二行更正為「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琦敦所為,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真實年籍不詳自稱「 李俊 」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二人間就前揭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七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六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十六時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如附表所載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反覆、延續性之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商標權人芬蘭商諾基亞公司、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3DSC有限責任公司、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陳列、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諭知沒收。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一0二年度偵字第八六0二號)之事實與起訴之事實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編號│仿冒物品名稱│數量│受侵害之商標權人│├──┼───────┼──┼────────────┤│1│NOKIA商標電池│1個│芬蘭商諾基亞公司│├──┼───────┼──┼────────────┤│2│SONYERICSSON│2個│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商標電池│││├──┼───────┼──┼────────────┤│3│拉拉熊隨身碟│8個│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4│拉拉熊手機殼│1個│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5│iPhone手機│5支│美商蘋果公司│├──┼───────┼──┼────────────┤│6│HTC手機│1支│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HTC電池│1個│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PSP遊戲機│2台│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9│SD記憶卡│20張│美商3DSC有限責任公司│├──┼───────┼──┼────────────┤│10│SONY攝影機│2台│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11│SONY手機│1支│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12│SONY充電器│1個│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13│SONY連接線│1個│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14│SONY耳機│1個│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15│NOKIA手機│4支│芬蘭商諾基亞公司│├──┼───────┼──┼────────────┤│16│NOKIA電池│30個│芬蘭商諾基亞公司│├──┼───────┼──┼────────────┤│17│NOKIA充電器│8個│芬蘭商諾基亞公司│├──┼───────┼──┼────────────┤│18│NOKIA耳機│9個│芬蘭商諾基亞公司│├──┼───────┼──┼────────────┤│19│NOKIA連接線│6個│芬蘭商諾基亞公司│├──┼───────┼──┼────────────┤│20│SAMSUNG手機│2支│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1│SAMSUNG背殼│1個│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2│SAMSUNG充電器│1個│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SAMSUNG連接線│1個│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4│motorola手機│4支│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5│motorola電池│2個│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6│motorola耳機│3個│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7│motorola充電器│3個│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8│motorola連接線│2個│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29│SonyEricsson│23支│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手機│││├──┼───────┼──┼────────────┤│30│SonyEricsson│20個│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電池│││├──┼───────┼──┼────────────┤│31│SonyEricsson│17個│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耳機│││├──┼───────┼──┼────────────┤│32│SonyEricsson│17個│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充電器│││├──┼───────┼──┼────────────┤│33│SonyEricsson│19個│瑞典商新力易利信通訊公司│││連接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