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89號聲請人 林吉雄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經報奉新北市政府以北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11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本院103證財字第30號,登記簿第126冊、第57頁、第3056號)。今因董事長年長且事務繁重,故增設1席常務董事,以便機動輔助董事長,佐理會務,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以適時代理董事長行使職權,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直至當屆董事長任期屆滿為止,並提請104年
2月23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復經新北市政府以104年5月22日新北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件: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天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本會捐助章程增修對照表│├───────────────┬───────────────┤│捐助章程原條文│捐助章程增修條文│├───────────────┼───────────────┤│(無原條文)│(增加)第十條之一│││本會設常務董事1人,由董事互推│││選之,以輔助董事長,佐理會務,│││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代理│││董事長行使董事長職權,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直至當屆董事長│││任期屆滿為止。│├───────────────┼───────────────┤│第十一條原條文│(增修)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每│本會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每││年至少召開2次),如董事長認有必│年至少召開2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知,得由常務董事召集並擔任主席││許可,自行召集之。│,若常務董事因故缺席,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第十二條原條文│(增修)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1人為主席。│,得由常務董事擔任主席,若常務│││董事因故缺席,得由董事互推1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