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莊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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