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咔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虹儒 即高港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陳虹儒即高港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7,12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