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5號
原   告  蘇慶利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巽工程有限公司
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梁玉葉林彤嬡 (原名: 林子琁 )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31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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