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369號
原   告  顏政豪
被   告 原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錫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年4月1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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