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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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梓曦 、 黃若瑛 、 王明麗 (已歿)間塗銷所
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明麗業於民國106年4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即喪失權利能力,亦無民事訴
訟當事人能力,且相對人王明麗係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死
亡,自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爰依 上開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