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暮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善淳 、 鍾以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本票票號(CH657507)之發票人鍾以歆與身分證字號號碼:Z000000000,非同一人,故請釋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並陳報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