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1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宸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詹宸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調查筆錄、第31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行為對於建築物之安全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1396號被告詹宸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宸(涉嫌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1月23日23時許,進入址設新北市○○區縣○○道○段○號之麗寶大樓(以下均稱麗寶大樓)後,明知並未獲得該處負責安全管理之台灣士瑞克保全公司(下稱士瑞克公司)或相關人員之授權,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進入麗寶大樓未對外開放之F梯樓梯間,嗣經保全人員 王天誠 於翌(24)日凌晨1時至F梯樓梯間進行巡邏勤務時,發覺詹宸亦在F梯樓梯間出沒,始悉上情。
二、案經士瑞克公司於麗寶大樓之保全組長 林士堯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詹宸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士堯之指訴及證人王天誠、 吳聰銘 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4紙及麗寶大樓樓層平面圖1紙在卷可參,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檢察官黃聖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