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成男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成男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提出張成男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本件債務人姓名及住所資料,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九月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