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大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民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告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104年4月29日裁定原告繳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104年4月30日(104)省土技字第1376號函通知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975,000元,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請被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上開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975,000元,如逾4個月兩造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