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家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營毒偵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梁家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