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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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