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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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上訴人 丁用青 被告 李祥剛
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廖錦綉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被告 趙崇榮 住新北市○○區○○街○○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5樓 孫文樹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被告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7樓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