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廖健程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廖健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