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3號抗告人 魏陳秀芳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12月9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書狀雖記載為「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抗告人雖聲請本件抗告裁判費,應由原審負擔云云,惟於法不合,自無理由。抗告人迄未補繳本件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第2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