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達觀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自字第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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